商 标 国 际 注 册

  商标国际注册(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是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任何申请人,在其所属国办理了某一商标注册后,将该商标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fo)的国际局提出申请,要求在有关缔约国注册,国际局将此通知有关缔约国达一年之后,该商标就被视为这些缔约国的注册商标,从而得到这些缔约国法律的保护。中国企业或个人均可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根据一八九一年四月十四日于西班牙首都马德里签定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或根据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七日在马德里通过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建立的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的商标注册体系。
  在《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该国国民或设有总部的法人,或在该缔约国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才能够享受协定的利益,才有权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而申请人要通过缔约国主管机构申请国际注册,必须在该国先行注册。 《巴黎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待遇”原则,为外国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保护等提供了基本条件。在商标注册及保护方面,“国民待遇”原规定每—个缔约国必须把它给予本国公民的商标保护同等地给予其他缔约国公民。非缔约国和国民,如果在缔约国国内有住所或者有真实有效的工
商业营业所,也可以享有同缔约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得到同样的保护。
  “优先权”原则规定缔约国国民首次向一个缔约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6个月),向所有其他缔约国申请商标保护,享有优先权,后面的申请日期应视为与第一次申请的日期相同,在上述期限内,其他提出同样商标申请的人,在所有缔约国都不能主张申请在先。 
例如,中国广州某医药公司于1989年8月开始向意大利申请“南雁”商标注册,意大利商标主管机关同年 10月收到该公司的申请。1990年,该公司又向法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法国商标主管机关在1990年3月收到该公司的注册申请以及要求优先权的申请。法国商标主管机关根据《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的规定,确认该公司的申请日期为1989年10月。这里关键是,(1)第二次申请必须是在第一次申请后的6个月内,(2)申请人向其提出申请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3)申请日期是指一国商标主管机关收到申请的日期,而不是申请人递交申请的日期,(4)申请人必须提交要求优先权的申请,否则受理国的商标主管部门不给予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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