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标 国 外 注 册

    商标国外注册(Foreign Registration of trademarks )是某一国内企业或个人向外国(地区)申请商标注册。
  商标国外注册有两条渠道,对于《马德里协定》缔约国的企业或个人到该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可通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进行商标国际注册。到《马德里协定)缔约国进行商标注册,如到日本、美国等国注册,一般采用“逐一国家注册”的方式(即某国企业或个人到国外一个国家一个国家逐一办理商标注册)。
  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的规定,中国自1990年5月18日起实行对“逐一国家注册”商标的登记管理度。其主要内容为;
 (1)到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入应先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到国外申请注册和商标,必须是申请人自己的商标。
 (2)到国外申请注册的商标获准注册或被驳回,或已注册商标发生下列变化的,企业也应到所在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的,应登记变更前后的注册人名义、地址、变更日期;b商标转让的,应登记转让人名义和地址、受让人名义和地址、转让的商品及转让日期;c、商标专用权失效的,应登记失效商标所有人名义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3)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办理商标登记的情况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汇总后于次年1月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4)在国外注册的商标在注册国被他人侵权假冒的,注册人应及时将侵权假冒的情况,通过当地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5) 各企业在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即可自行通过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国外办理商标注册申请。
   中国加入WTO之后,知识产权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中国企业的重视。其中,商标的保护已经成为企业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商标权与其它知识产权一样,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又由于在世界范围内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是注册原则,即要获得商标保护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所以,中国企业在进军国际市场之前,必须做好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计划,提前在相应的国家注册自己的商标,避免其被他人抢注而给企业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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