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准则】

 (六)民间约定俗成的表示吉祥的标志,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或者日常服务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指定使用在非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或者非标志化的吉祥用语不受此限。


 (七)国际通用的,国家颁布的或者各行业约定俗成表示某种特定意义的标志,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八)贸易场所的普通名称为行业所通用,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九)常用于商贸中的语言或者标志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由企业或者行业的普通名称,简称构成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申请人以自己的企业名称作商标的,且企业名称中含有显著部分的不受此限。

 (十一)以普通形式的本商品的包装,容器或者一般商品的装饰性图形作商标的,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十二)非独创性的广告用语,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独创的且非流行的短语不受此限。

 (十三)民族名称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来自某民族的或者表示民族特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民族名称具有其他含义的不受此限。

 (十四)以常用的礼貌用语及普通的人称称谓作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非普通形式,或者已图形化的不受此限。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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