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准则】

     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

  要求商标必须有显著特征,是商标标识作用所需要,商标在市场使用时应能很明显地让消费者辩别出是表示商品或服务出自某经营者的标志,而不是其他意义上的标志。因此,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商标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

  除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禁用的文字、图形之外,凡是不能识别为不同经营者出处的商标,均属缺乏显著特征,不便识别,不符合我国《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商标。

 (一)仅以普通形式、过于简单的几何图形构成的商标,不易产生感观印刷,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几何图形与文字组合的商标、或者具有某种特征的图形商标不受此限。

 (二)过于复杂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

 (三)仅以一个或两个普通字体的字母构成的商标,因字母的数目有限,不宜为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非普通字体的字母,或者三个以上的字母组成的商标不受此限。

 (四)仅以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在习惯于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上,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非普通字体的阿拉伯数字商标,或者指定使用于不以数字做型号或货号的商品或服务上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不受此限。

 (五)仅用常见的姓氏以普通字体构成的商标,且指定使用于日常生活用品与日常服务的,其姓氏不宜一家独占,缺乏显著特征,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但姓氏商标以特殊形式的字体表现的,或者指定使用于非日常生活用品与非日常服务的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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